8月17日,商場監管總局發布《企業履行食物安全主體職責監督管理規則(征求定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規則》)。該文件要求,食物出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裝備食物安全管理人員,特別食物出產企業,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、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幼兒園食堂,大中型食物出產企業,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、連鎖餐飲企業總部等應當裝備食物安全總監。
該《規則》旨在催促企業履行食物安全主體職責,樹立健全食物安全職責製,進步危險防控才能,實在保護大眾飲食健康。《規則》指出,食物出產經營企業應當樹立並履行食物安全職責製,依法裝備與其企業規模、食物類別、危險等級、管理水平、安全情況等相適應的食物安全總監、食物安全員等食物安全管理人員,清晰企業首要擔任人、食物安全總監、食物安全員等不同層級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。
企業首要擔任人對本企業食物安全作業全麵擔任,在作出觸及食物安全的嚴重決議計劃前,應當充沛聽取食物安全總監和食物安全員的定見和主張。
在依法裝備食物安全員的基礎上,特別食物出產企業,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、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幼兒園食堂,大中型食物出產企業,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、連鎖餐飲企業總部,大中型食物出售企業、連鎖出售企業總部等應當裝備食物安全總監。
食物出產經營企業未按照本規則樹立食物安全管理製度,或許未按規則裝備、訓練、查核食物安全總監、食物安全員的,由縣級以上當地商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條予以責令改正,給予正告;拒不改正的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產歇業,直至撤消許可證。
《規則》指出,網絡食物買賣第三方渠道、食物和食用農產品會集買賣商場開辦者能夠參照履行。